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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做环评,这些老板被拘留!工厂很小,可以不做环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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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如今环保严查的情况下,还是有很多的小公司、小企业以及加工厂的老板仍会存在着侥幸的心里,认为自己的厂子就是一个小的加工厂,是不需要申报环评的。这样的认知非常错误,请看下面几起最近发生的真实案例。

 

    2019年8月5日,临沂市执法人员在东叠庄村抓获一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拒不停产违法行为人陈某芬(女,48岁,安徽省人)。经查,2019年7月25日,马厂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东叠庄村万里长江家具厂进行环保检查时,发现该厂无环评手续,马厂湖镇人民政府对其下达责令停产通知书。8月4日,陈某芬组织员工继续生产时被马厂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陈某芬作为工厂厂长,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陈某芬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拒不停产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马厂湖派出所依法对陈某芬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5日,临沂市执法人员在凤凰庄村抓获一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拒不停产违法行为人潘某明(男,53岁,浙江省人)。经查,2019年7月18日,马厂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凤凰庄村景页容器厂进行环保检查时,发现该厂无环评手续,马厂湖镇人民政府对其下达责令停产通知书。8月5日,潘某明继续生产时被马厂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

    综上,潘某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拒不停产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马厂湖派出所依法对潘某明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5日,临沂市马厂湖派出所在古城村抓获一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拒不停产违法行为人陆某(男,23岁,兰陵县人)。经查,2019年7月31日,马厂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古城村陆某的工厂进行环保检查时,发现该厂无环评手续,马厂湖镇人民政府对其下达责令停产通知书。8月4日,马厂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陆某仍然组织员工继续生产。

    综上,陆某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拒不停产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马厂湖派出所依法对陆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5日,马厂湖派出所在芦家湖村抓获一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拒不停产违法行为人曹某淘(男,31岁,河北人)。经查,2019年7月25日,马厂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芦家湖村子辉车厢厂进行环保检查时,发现该厂无环评手续,马厂湖镇人民政府对其下达责令停产通知书。8月4日,马厂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曹某淘仍然组织员工继续生产,曹某淘作为工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综上,曹某淘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拒不停产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马厂湖派出所依法对曹某淘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在这里,小编提醒各位企业负责人吸取以上教训,切不可存侥幸心理。做不做环评不是以企业大小来定论,而是和企业的性质和从事的项目有关联,所以各位企业老板还是不要铤而走险,认为自己的企业小,污染也小,就不做环评。

 

    其实仔细想一下:若因为环评登记表、报告表或报告书没有而罚款几万到几十万,甚至直接关门,这样的代价是否真的值得呢?

 

    从如今的大环境来说,国家对环保的是非常重视的。所以不论企业大小,只要是在相关法律规定内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申报环评手续。当然如果企业规模不大工艺简单,环评的费用也不高,价格是在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的,所以大家还是要合法合规的申报环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于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项目,则无需履行环评手续。其中报告书、报告表一般情况下需要找环评机构编制,环保部门审批、验收。登记表比较简单,如果符合条件,只需要建设单位在网上自助登记备案就可以了。

 

    需要强调的是,各级环保部门将严格执行环评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擅自降低项目环评等级,将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改成登记表进行备案的,要认定该备案无效,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对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自: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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