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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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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的,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于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17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及时发现规划实施后出现的不良环境影响,条例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发现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也应当及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